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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明確:對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的修復,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確有剩余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資源部下發《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凈礦”出讓等作出了重大制度創新,》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為落實自然資源部相關文件精神,報經自然資源部礦權司審核同意,福建省發布《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積極推動砂石等“凈礦”出讓;規范尾礦廢石及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砂石管理。
福建省規定:已設采礦權人在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無需另行辦理采礦登記。形成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的采礦權已經滅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經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有償處置后可利用其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對于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開采砂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牽頭制定剩余砂石處置方案,并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復后實施,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有償處置。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報經自然資源部礦權司審核同意,現將《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礦〔2019〕7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推動落實。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有好的經驗、建議要及時反饋。
(一)按礦種劃分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工作由同級管理。
(二)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除自然資源部出讓、登記的14種戰略性礦產外的戰略性礦產(含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等11種礦產)、鉛、鋅、海砂、地熱、礦泉水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出讓、登記礦種外的金屬礦產、石灰巖、重晶石、天然石英砂(含玻璃用砂、鑄型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標準砂)、隱晶質石墨、高嶺土、葉蠟石、飾面石材的出讓、登記。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部、省、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礦種外的非金屬礦產礦業權的出讓、登記。
跨行政區域的礦業權,按分離和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主辦機關,原則上不新設跨縣(市、區)行政區的礦業權。
變更主礦種、增列后主礦種發生變化的,按照變更或增列后的主礦種的權限進行管理,即由有擬變更或增列為主礦種出讓登記權限的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礦種變更或增列不涉及主礦種變更的,則繼續在原登記機關辦理。
除國家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情形外,礦業權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公開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公開出讓過程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不得為特定對象量身定制附加條件。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中標人;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應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競得人,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不低于底價的,掛牌成交。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應提供銀行出具的擔保信息,明確申請人中標或競得后,未能按出讓公告履行責任或義務的列入失信懲戒名單,并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的違約經濟責任。
(一)認真做好出讓前期準備工作。礦業權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礦業權出讓的前期準備工作,編制年度出讓計劃,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后,在每年1月底前上報省自然資源廳。
(二)建立健全“凈礦”出讓工作機制。礦業權新立、延續、變更前,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提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及礦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聯合實地踏勘,應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限制禁止勘查開采區,禁止在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和省屬國有林場內設置露天開采礦山,地下開采礦山的硐口和工業廣場等不得占用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和省屬國有林場。新立礦業權應積極推動“凈礦”出讓,避讓生態紅線等限制禁止勘查開采區,科學合理確定出讓范圍,做好與用林用地等審批事項銜接,確保礦業權出讓后,礦業權人可依法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
除政策性退出的礦業權可申請退還剩余資源儲量對應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外,對屬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原因而導致礦業權人無法如期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撤回礦業權,并按有關規定退還礦業權出讓收益等。
(一)已設采礦權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回收利用其尾礦資源的,無需另行辦理采礦登記。采礦權人根據批準的開采設計建設開拓系統或表土剝離過程中產生的采礦廢石按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原則進行有償化處置后可對外銷售。形成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的采礦權已經滅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經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有償處置后可對外銷售。
(二)對于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開采砂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牽頭制定剩余砂石處置方案,并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復后實施,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有償處置。
除自然資規〔2019〕7號文規定情形外,涉及有償化處置、地方財政出資勘查成果確認、直接出讓采礦權和礦區范圍調整以及礦床工業指標變更的礦產資源儲量應列入評審范圍。
構建礦產資源監管長效機制。全面實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完善以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為主的綜合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違規失信礦業權人,列入失信懲戒名單管理。各地要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積極創新工作舉措,充分運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遙感技術等手段,主動對接省自然資源廳“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動態監管平臺,突出信息化監管,形成全覆蓋、無死角的監管體系,營造屬地政府主導、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社會參與、有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各自監管職責的共同監管新格局。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本意見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自然資規〔2019〕7號文精神和本意見執行。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來源:福建省自然資源廳